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89號原 告 何陳正美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大眾申訴公正時報社 法定代理人 紀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4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原列被告為「大眾申訴公正時報社」,嗣卻具狀更正被告為「大眾申訴公正時報社即紀丰富」。 二、經查,依卷附商業登記資料所示,「大眾申訴公正時報社」為合夥組織,負責人為「紀丰富」;另依卷附退票理由單記載,系爭支票之存款帳戶戶名為「大眾申訴公正時報社紀丰富」,負責人姓名為「紀丰富」且為「合夥戶」。 三、兩造應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究係「大眾申訴公正時報社」合夥組織(法定代理人紀丰富)?抑係「大眾申訴公正時報社」與「紀丰富」所共同發票?抑或其他主張?分別提出說明,原告並應補正確認後之被告名稱及法定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