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89號上 訴 人 大眾申訴公正時報社 兼法定代理人 紀丰富 人 被上訴人 何陳正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22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