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56號原 告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姵如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