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1號原 告 鄧文模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貴族世家牛排館即西品食品店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54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