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24號原 告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良 原告與被告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財發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陳財發最新之 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