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37號原 告 沈法卿 陳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