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27號原 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昭國 呂秋松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港奇摩市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00元, 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