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森龍、銓泰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堤出被告銓泰交通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陳森龍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