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原 告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秉鋐 原告與被告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