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15號原 告 李惠芳 一、原告因給付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棠肴有限公司、陳師父烘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