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振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5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振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0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4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