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54號原 告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幸惠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1,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