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8號原 告 楊碧甄即承泰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宜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96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8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