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02號原 告 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美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2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廖美珍最新之戶籍謄本(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