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終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72號原 告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祿立 訴訟代理人 吳至堅 李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德數位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