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75號原 告 許春寶即春億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5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9,11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22,577元。 (二)原告應向本院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除本於票據關係外,是否另有其他請求權基礎?以便確認應行通常或簡易程序?並請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 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