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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8號

原告
理珂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英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被告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源
訴訟代理人
黃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諸如專利法、商標法等因登錄始受保護之權利,或如著作權法等因特定之行為本身自然發生而受保護之權利均是。另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契約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均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之範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則分別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所明定。是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倘當事人間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者,即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查:本件原告係起訴主張其自民國99年6月至同年8月間,與被告陸續簽訂「車頭腕包裝盒設計」、「腳踏包裝盒設計」、「MediaKit(showdaily)設計及完稿」「品牌命名及LOGO設計及完稿」、「NEGO腳踏包裝印刷」、「包裝盒手工割樣」等設計專案合約,由被告委託原告為上開項目之包裝設計或品牌命名或印刷,原告已完成設計製作,被告卻未依約給付設計報酬新台幣(下同)23萬8350元及代墊款1450元,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揆諸上揭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件自屬因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所生之報酬、契約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為優先管轄法院。復觀諸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影本等證物所示,兩造復無合意指定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法即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事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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