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原 告 張孟裕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複代理人 林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原告任職期間歷任職務、離職前職務、兼任職務,其工作內容詳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