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62號上 訴 人 即 告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麗雪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