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61號原 告 皇冠特殊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耀 訴訟代理人 楊嘉元 被 告 黎日全Le V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