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61號上 訴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