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65號原 告 陳建廷 原 告 陳石定 原 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律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瑋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廷 被 告 邱呂吉妹 訴訟代理人 邱銘赴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呂志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