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麗枝、鋥祥工業有限公司、莊凱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原 告 黃麗枝 原 告 鋥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瑞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