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339號原 告 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李慶雷 被 告 堤雅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海 訴訟代理人 黃采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要旨:兩造前簽訂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提供被告駐衛保全服務,服務期間自民國(下同)99年10月1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止,每月服務費 用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惟至100年6月30日系爭 契約因被告遲延給付管理服務費用及原告對派駐被告社區之總幹事張詠勳無法為指揮監督,為免受牽連,原告主動放棄管理利潤,並經被告同意提前於100年6月30日終止系爭契約,並交接予後憲保全公司,然被告迄未依約給付原告100年5、6月之服務費264,000元,經原告發函催告,被告仍未給付,爰依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揭管理服務費。 貳、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要旨:被告對於尚未給付100年5、6月份服務費並不 爭執。但原告於100年6月23日來函請求與被告提前3個月 終止契約,經被告同意終止契約後,於100年7月間與原告自99年9月13日起至100年7月2日派駐於被告社區之總幹事張詠勳辦理交接時,始發現張詠勳有侵占社區管理費及社區資產(如數位相機)、背信、偽造文書,以及未依法進行後圍牆新建工程,致被告社區之建築物列為違建等情事,且社區事務及財務亦未清楚移交,故原告之所以提前3 個月終止契約,顯然係發現張詠勳之上開侵害被告社區情事,而欲推卸及規避僱用人連帶責任。惟被告於本件訴訟中,不以得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債權主張抵銷抗辯,就原告與張永勳應對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保留嗣日後另行訴訟求償。 參、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存證信函等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264,000元及自100年11月8日(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肆、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