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54號上 訴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信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