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振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98號上 訴 人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王文勝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2,42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