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115號原 告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訴訟代理人 賴恭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