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13號原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汪承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炳耀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