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曉紅、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凱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90號原 告 林曉紅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1,971 元(依原告民國101 年9 月24日民事補呈狀第2 頁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