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雪玉即大豐工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15號原 告 陳雪玉即大豐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鄒碧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水河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9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