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單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1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