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秋美、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陳月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92號原 告 吳秋美 被 告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5,800元(計算式:請求遷讓房屋之課稅現值 2,085,800元《依10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加計另求之已到期租金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