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46號原 告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訴訟代理人 王志誠 5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宏即台灣黑岩餐飲店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5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