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劉藍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497號原 告 劉藍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龍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