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61號原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