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安臻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子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