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33號原 告 郭明寬 被 告 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暉智 訴訟代理人 陳卓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原告應於102年7月25日以書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一式二): (一)原告主張101年12月1日至12月14日共14天,可請領之工資為新台幣(下同)14,000元,請提出計算式(即每月工資多少?除以30之後,折算每日工資之數額,再乘以14)。(二)原告另主張「病假期間至復職期間」約45天,請說明起迄之時間。又原告主張可領45,000元,請提出計算式(即每月工資多少?除以30之後,折算每日工資之數額,再乘以45)。 四、被告應於102年7月25日以書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一式二份): (一)被告應提出原告與被告訂立勞動契約時,有關薪資計算方式之書面。 (二)被告應提出原告101年10月、11月之薪資明細。 (三)依被告提出之原告「101年12月駐點人員簽到單」,其中 有「其他扣款(強制執行)600」,應說明其事由。 (四)被告應提出原告自101年12月15日起,至102年1月28日之 出缺勤明細,缺勤事項並需註明「假別」。 (五)依「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後,係102年1月23日退保,請說明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