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9號原 告 賴佳妮 被 告 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康 訴訟代理人 郭建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訴訟尚有部分事實未臻明確,認為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請被告於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前七日內提出下列文件或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一)提出原告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7月1日止之出勤紀錄文件(如上、下班打卡資料)影本全部。 (二)兩造曾簽訂勞動契約之影本。 (三)被告公司之員工薪資結構,其中「公休津貼」,係指何種「公休」發給津貼?包括國定假日及一般星期例假日?另「職務加給」是否每月固定金額發給?若否,如何計算?(四)被告公司員工平時上班時間為何?是否實施週休二日? (五)提出被告公司承辦員工薪資計算之會計人員姓名及地址,以利法院必要時通知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