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348號原 告 陳慧姿 訴訟代理人 賴俊良 被 告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柄弦 訴訟代理人 余宥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日下午4時5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及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被告應於102年9月15日以前,陳報以下資料(一式二份):①被告於102年2月16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於102年2月18日領取加盟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何以未於當日返還? ②被告於102年6月27日提出之答辯狀所附之被證二,係拍照或錄影?拍攝之時間?如係錄影,應將完整檔案陳送本院。③被告係抗辯原告於加盟合約期滿後,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經營、參與茶類飲料店工作,違反競業禁止規定? 還是原告於101年12月1日後,受雇於何受慧所經營之被告公司加盟店,違反競業禁止規定? ④於合約「終止」後,才違反兩造加盟授權合約書第24條之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 ⑤被告於102年8月7日提出之陳報狀,抗辯原告違反合約第19條第14款之規定(構成要件),故適用第20條第2款之規定(法律效果);但合約第19條所規範之時間點係「合約存續期間」; 與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係合約「期滿」後違反競業 禁止之要件不同,如何能直接適用合約第20條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