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97號原 告 何昇鴻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複代理人 鄭伊純律師 上列限告與被告清玉美味有限公司原清玉茶行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時,具狀追加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本票裁定所載原告所簽發之票面金 額50萬元之本票債權、及對原告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均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