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原清玉茶行 法定代理人 王柄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昇鴻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