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金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肯利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2,325 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各1 份,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