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柄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