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原 告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峻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9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兩造應於103年5月26日前,針對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度群創法字第006號函之內容提出書面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