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797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被 告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 訴訟代理人 陳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