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18號原 告 何昇鴻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複代理人 鄭伊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玉美味有限公司即清玉茶行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