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60號原 告 柳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利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