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68號原 告 中港之星套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益夫 訴訟代理人 李宗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4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3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