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14號原 告 何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玉美味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