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75號原 告 曾清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視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